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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环保公众参与办法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19-08-03 15:26
  公众应如何参与环境保护?江苏省环保厅日前印发的《江苏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给出了详细解释。这意味着环保部门更加重视公众参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操作性更强。
 
  实现公众参与环保全过程
 
  环境保护法修订公布后,为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设立专章成为最大亮点之一,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获取环境信息、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环境保护3项环境权利,为完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奠定了更为明确和坚实的权利基础。
 
  在江苏省出台的“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范围。包括制定有关环境政策、规划;监督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对环境保护公共事务进行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开展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等其他事项。
 
  细化公众参与组织形式
 
  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公众参与原则的具体化和重要体现,也是国际上一种普遍做法。但在实践中,公众参与往往存在走过场、不透明、被操纵的情况,甚至出现群体事件。在此情况下,公众参与需要更加明确和有效的法律规定。
 
  环境保护法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江苏出台的“办法”进一步细化了这项规定。“办法”第8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主动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意见及相关信息,通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采纳公众对环境治理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并以适当方式反馈。”可以看出,“办法”细化了公众参与的组织形式,吸收了国际上通用的征求意见的形式和程序,方便公众充分表达意见和建议,有利于发挥公众参与实效;同时对公众参与的程度作了要求。
 
  广泛开辟公众参与渠道
 
  此前,一些重大项目上马前公开信息并征求公众意见时,往往会出现一种状况,即公众能直观看到信息,却无法完全准确理解信息传达的意图,或是不能预测到这一项目实施后对人们实际生活可能产生的影响。
 
  对此,“办法”第13条和第14条特别规定,“在法规和政府规章起草制定阶段,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在其官方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在草案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众可以根据公布的时限、程序、方式等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做出说明。”
 
  上述条款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对相关事项的基本情况进行说明,使公众明白征求意见的目的和意义,利于民意表达。同时,对于公众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的也要及时作出说明,回应公众关切。